河北一读者问:我的侄子今年28岁,弱智,未婚。他的父母均去世后,他一直和我共同生活,他的亲人还有我的妹妹。2011年2月,法院指定我和我妹妹为共同监护人。但因为孩子一直和我一起生活,我妹妹一次也没来看望过他,此外,还不给生活费并擅自使用我侄子的医疗帮困卡为自己看病。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你妹妹不仅不能积极主动履行监护职责,且擅自使用被监护人的医疗帮困卡,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利。因而,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你妹妹的监护人资格。
天津一读者问:上个周末,我儿子和同学一起去学校操场踢球,其间,被同学小张撞倒,右胳膊骨折,花去医药费近3000元。由于孩子近期无法正常上课,我想知道,所花的医药费以及相应产生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可否向小张家长及学校要求赔偿?
答:你儿子和同学周末回校踢球,属于自发活动,并非学校组织,学校不存在组织、管理方面的过错,无需担责。此外,足球运动有一定的对抗性,相撞过程中,小张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上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原则为补充,所以,小张家长和学校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一读者问:我从事干果批发生意,一次,向供货方定了一批一级干果,没想到,货发过来质量和样品相差很大。因没有签订合同,我不打算退货,只想按照市价支付余款,请问,可以吗?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损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支付的标的物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差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