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自2009年初起,我村时年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然而,钟某却不好好照顾母亲,致使李大娘无法得到医治,甚至缺衣少食、长期流落街头。无奈之下,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半年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经村委会多次要求,钟某就是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了任何瓜葛,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村委会承担。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司妍
司妍读者:
钟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对李大娘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也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则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用等等。
另一方面,撤销被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了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也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表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钟某不能将监护权和赡养义务划等号,不能以自己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