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祝律师:我的朋友家于1985年动迁至宝山区。他家原有的老房子比较大,居住户籍包括母亲、两个儿子全家、小女儿全家、大女儿(拆迁前迁入)共11人。根据当时有关的政策规定,老房子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及以上的,拆迁后可按照人均9平方米左右(居住面积,下同)分配新房。所以两个儿子和小女儿三家在各自拿了一套25平方米左右的新房后,三家多余的面积共计6平方米,全部给了母亲,所以母亲和大姐(两个人的应得面积为9 +6+9平方米)也拿到了25平方米的新房。1996年前后,在由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时,大姐未与任何人协商,擅自将该房屋的产权人更改为其一人。
今年母亲去世了,大姐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请问:1、母亲和大姐原来合住的房屋中本来就有弟弟妹妹析产后的名分,尽管在转产权是主要是大姐出的钱,但母亲也有付出,大姐在处理房屋时是否应该和弟弟妹妹打个招呼?
2、使用权转为产权后,虽然产证上只有大姐一个人的名字,但老人始终是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产权?老人过世后是否存在遗产?她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3、母亲在世时,由于大姐与母亲并不住在一起,所以母亲平时有啥伤病主要是由两个弟媳照顾的,加之两个弟弟已先后去世,所以弟媳在老人遗产的处理问题上是否也有一定的话语权?读者张某张先生: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你大姐在出售房屋时是否应该和其他亲属打个招呼,并不是个法律问题,但如果该房屋中存在其他人的权利,是不该擅自出售的。
2、1996年使用权转为产权,母亲的名字不在产证上,但来信并未明确当时购房是94方案还是95方案?如果是前者,母亲有份额;如果是后者,要考查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母亲是否签名放弃了产权?如果放弃,母亲就没有产权。来信讲该房屋内有6平方米给了母亲,对此,也要看当时的约定,是否是赠与?如果是赠与,直接向姐姐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是赠与,则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姐姐在1996年左右取得产权,弟弟妹妹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一事实的?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胜诉的概率不大。
3、弟媳在弟弟去世后对老人进行照顾和赡养义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本案的遗产是否存在还不确定,所以结果也是不确定的。(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张建伟 祝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