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江女士的丈夫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三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江女士一家搬入该房居住。而丈夫在婚后半年,才以其名义办理房产证。如今双方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江女士认为该房是丈夫在婚后才获取的房产证,当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丈夫却以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坚决拒绝。江女士为此咨询其是否有权分割?
法律人士表示,江女士无权将该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首先,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时间,不仅仅是看何时占有房屋、何时获取房产证,更重要的是何时以及由谁支付的购房款。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江女士丈夫婚前已以自己的收入全额出资购买房屋,表明其出资在婚前便已物化为具体的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取的房产证,只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外在证明。因此,不能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财产。
其次,该房产并不因为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要将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必须具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一方的婚前财产性质并不因为结婚以及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鉴于江女士与丈夫之间并没有相应的书面约定,决定了尽管其已经在该房屋内居住达6年之久,也不能取得共有的权利,因而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