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结婚前三个月,丈夫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婚后半年丈夫以其名义办理房产证。我同丈夫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已有6年。如今我们准备离婚,丈夫以该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坚决拒绝分割该房产。请问我是否有权分割丈夫婚前房产?
读者:江华燕
江华燕读者:
你无权将该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面,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时间,不仅仅是看何时占有房屋、何时获取房产证,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何时由谁支付的购房款。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你丈夫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表明其出资在婚前便已物化为具体的房屋,也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取房产证,只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外在证明,你丈夫从而对产权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该房屋不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另一方面,该房屋并不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要将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必须具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性质并不因为结婚以及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