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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分?
案情:
2008年1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赵先生首付了100万元,贷款方式支付了50万元。2010年1月,赵先生与孙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该套房屋每月还款1万元,其中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 2012年5月,赵先生与孙小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法院认为:
1、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房屋的物权并非凭空取得,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该房屋判归男方比较合适;
2、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补偿标准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计算;
4、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归还,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律师说法: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婚前买房,故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多少补偿是合理的及如何计算这里需要说明。目前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是: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x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上述房屋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1万元×29个月=29万元;实际总房款150万元+4000元×29个月=161.6万元。本案中双方应共同分割的夫妻共同部分=29万元/161.6万元×250万元=约45万元。最后,法院从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角度出发,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作者为房地产、婚姻专业律师)
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得多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 “80后”青年,热恋时购置了200多万元的一套房产,男女方均列名产权证。张先生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贷款150万元。开发商交房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止,该房产还款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但仍继续还贷28万元。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分歧巨大。
双方确认离婚时未还贷款约135万元,该房产现价值440万元,张先生认为婚前女方未出资,婚后双方收入不丰,还要应付日常开销,根本无力负担每月9000余元的还贷压力,还款来源均为自己父亲给付,故李女士无权分割房产。李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权利人之一,应当根据同等比例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确认男女双方虽然均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张先生、李女士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律师评析
本案所列案件纠纷较为常见,本案中女方表示曾经出资购房,但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男方较完整地提供了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因此法院确认是由男方个人财产完成了首付,鉴于双方婚姻时间较短,女方仅凭产权登记就要求对半分割,有失公允,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出资、婚前还贷、婚后还贷、还贷来源、结婚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而作出了判决,对现实生活处理类似纠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房地产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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