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上的汽车越来越多,驾驶或乘坐汽车成了人们出行的常态,与此相伴,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于是,在遭遇纠纷时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成了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 近日,发生在山东省齐河县的一起大货车追尾小客车的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诉讼,就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更有效的弄清交通安全法律的常识,掌握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合法权利的技巧,本报记者近日走访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小客车司机的代理律师、北京中视事务所主任李玉祥。
记者:前不久您代理的发生在山东齐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能把这起事故简单介绍一下吗?
李律师:好的。这起事故基本上就如同媒体报道的那样:2011年11月14日,老章随报社上司、同事等,驾驶报社上司从租赁公司租来的小客车到山东公干,快到目的地时,上司让老章替代驾驶。
当小客车就要接近京台高速392出口处时,在右侧减速车道上被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老章驾驶的小客车被撞出50米之远。被追尾后,小轿车上后排两位乘客死亡,老章和副驾上的乘客受伤。事故经齐河县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与小客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记者:老章这种临时代人驾车的行为,在生活中很普遍,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
李律师:我认为老章的行为属典型的代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能否认定代理行为主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考虑代驾人的驾车权利来源和性质。本案中,老章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使用权属于老章的领导,老章与肇事车辆无任何权利关系。
其次,考虑驾驶行为的目的和获益对象。本案中,老章驾车公干之目的是领导设定的,实现目标也是领导获利,与老章无关。
最后,考虑代驾人取得代驾权有无过错。本案中,老章受委托代驾显然没有过错。
记者:该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主要是针对交警的执法程序提出了质疑。交警在事故认定方面有哪些程序性要求?
李律师:程序合法是公正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各方责任的保障。具体而言,首先,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公开,不能采取秘密方式执法,不让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接触案卷。
其次,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定向取证。
最后,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记者:实践中,对于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很多当事人都认为行政复核是可有可无的,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律师:行政复核的程序,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有百利而无一害。实践中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经过了行政复核程序的,都要比回避了行政复核程序的快的多,容易的多。
首先只有查清事实真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将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及时制作、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执法权力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而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原因和事故事实的优势在交警部门,不在法院。
其次,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的一方以诉讼来“剥夺”交警支队复核的权力,会失去进一步查明事实的优势。
第三,认为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自己有利的一方,更应配合交警支队的复核行为,争取维持原认定。
最后,未经交警支队复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程序上不具有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不宜当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而经过复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具备完整性、权威性,符合“证据”的要求。
(本报记者 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