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停放在停车场的车为何不翼而飞?汽车丢失责任到底在谁?日前,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汽车失窃案件,物管公司由于保管不当,被判向失主赔付近9万元。
据了解,杨先生于2011年7月以83200元购得福田牌汽车一辆,不料3个月后,停放在某小区停车场的爱车却不知去向。杨先生立即与小区的物管交涉并报警,物管竟称毫不知情,亦不愿对原告损失赔偿。杨先生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3200元、购置税损失7389元、添附设备费用33100元。被告物管公司则辩称,物管公司收取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而不是保管费,物管公司没有义务保管杨先生的车辆。
法院审查发现,物管公司多名员工在派出所的询问中均称杨先生的车辆属于月保管车辆,由此可推断物管公司收取的费用实际就是保管费。而且案发的停车场四周有围墙围闭,只有一个出入口,未经放行车辆无法自由进出,属于相对独立空间,因此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可视为车主已向物管公司交付了保管物。所以杨先生与物管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对杨先生停放在其停车场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
涉案停车场其实设有监控设备及电子出入系统,但已损坏,安保人员在放行时也没有回收停车卡,物管公司因其管理上的疏忽而不能提供车辆出入的电子或人工记录,未尽保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的车辆在保管期间被盗,物管公司依法应向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评估报告,法院遂依法判决物管公司向杨先生赔偿被盗时的车辆价值77284元,购置税损失7389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