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回宿舍途中猝死 与工作无关不算工伤
职工在公司食堂用完早餐后,在回宿舍途中突发疾病倒地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法院认为,张某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故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张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原来张某系成都一公司装车间辅助工。2012年7月9日11时许,其感觉身体不适,遂请假回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晨。次日6时40分,其在公司食堂早餐后与同事一起回公司宿舍,在宿舍二楼一转角处突然昏倒,7时10分,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到现场后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之后,应张某妻子的要求,其所在公司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认为,张某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张某系早餐后返回宿舍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文广告诉记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虽将劳动者患病在一定情形下纳入了工伤保险调整的范畴,充分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但适用的范围极小,且有相当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才能视同工伤。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广大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类似该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呈现出高发态势。但现实生活中,“伤”与“病”本身就有较大差别,即使与此有关的保险,也是分属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这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危险和职业性伤害,而医疗保险则针对的是疾病风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需劳动者个人缴纳,而医疗保险则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贯穿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疾病风险部分源于个人生活习惯,职工对自身健康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哪些属于工伤?哪些不属于工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形,且又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才能视同工伤。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应该说是范围极窄,适用条件也相当严格。
刘文广对记者说,本案中,张某虽然是突发疾病死亡,却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不能依照规定视同工伤,也就不应认定其为工伤。(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苏 杨 罗文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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