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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毕业后应聘在一家外资商业银行工作。因业务需要,我被送往香港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培训,培训费用大约在5万元。培训回来后,该银行与我约定从现在开始我至少在该银行服务10年,一旦提前辞职,就要赔付20万元的违约金。四年后,我发现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于是想考虑跳槽,我想问一下,当初合同约定的10年的服务期是不是太长啦?我提前六年走就要交公司20万元的违约金吗?
北京 王某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该银行为您提供专业培训,与您约定服务期是可以的。但服务期不等于“卖身契”,虽然法律对服务期的长短没有限制,但实践中,一般根据用人单位出资的多少、培训的重要程度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服务期,一般出资越多,约定的服务期越长。像您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仅支付5万元培训费,却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显然约定的期限过长,不具合理性,您可以要求裁判机关根据公平正义原则酌情调整。
同时对于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是随意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银行与您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培训费5万元,并根据已服务期限逐年递减,您只需支付5÷10×6=3万元违约金即可。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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