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沈某通过媒人认识了与其同岁的单身母亲叶某。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沈某及家人对叶某百依百顺。但很快,沈某发现叶某经常是白天上班,晚上打牌,有时白天不上班也跑去打牌,基本不着家。
2014年正月,夫妻俩大吵一架后,叶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换了手机号码,沈某一直联系不到她。无奈之下,沈某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叶某返还彩礼5万元。但是叶某坚称没有收到过彩礼。
后媒人顾某出庭作证,顾某称:“当时我和沈某、沈某的父亲一起去叶某家提亲,彩礼确实交给了叶某的母亲,具体数目我不太清楚。但是彩礼如果没有5万元,叶某是不可能嫁给沈某的。”至此,叶某才承认确实收过沈某的聘礼。
最终,经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桥头胡法庭承办法官调解,叶某同意与沈某离婚,并返还沈某彩礼1.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结婚时男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为婚嫁习俗,但这种给付行为是以建立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若丧失这种前提,于法于情都应适当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