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马某承包铺路面工程后雇佣张某等人为其平石料。2013年9月7日,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平完石料后,一起到附近居民家中喝水时,停放在身旁装满砖的小推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侧翻,张某被砸伤,右踝骨骨折、右腓骨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张某多次找马某协商要求解决,马某以张某喝水期间受伤拒绝赔偿。张某遂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近8万元。
马某则称,张某并不是因为从事安排的劳务活动受伤,而是因为私自到胡同内赵明家喝水受伤,所受伤害与劳务活动无关,马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马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说法:马某雇佣张某为其做工,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马某并未给雇员准备饮用水,雇员到平石料地点附近的村民家中喝水,张某在工作间隙同其他雇员一起喝水时被砸伤,应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马某作为雇主,理应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