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运营过程中受伤是否属工伤?如果他死亡,谁为他来“买”单呢?6月4日,成都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劳动纠份案件。
2012年3月,李某某在成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3年8月16日,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
事发后,死者妻子夏女士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工亡政策作出赔偿。然而公司却认为,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姚某某;该货车为姚某某个人所购买,挂靠在成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且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事故中当场死亡的驾驶员李某某为姚某某聘用的司机,相关赔偿应由姚某某承担。
无奈之下,死者妻子夏女士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了法律援助,想通过法律手段,向公司讨回公道。
庭审中,法律援助律师杜伟提出了三个观点进行答辩。一、李某某一直驾驶物流公司的货车从事运输,即他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本案中李某某与成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上诉法律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三、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16日,李某某在物流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时间长达一年多。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李某某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年的,且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李某某与物流公司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说,李某某与物流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死亡后,应算作工亡!”杜律师说。
最终,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拿到裁决书后,法援律师杜伟心里松了一口气,“只要李某某与物流公司有了事实劳动关系,下一步,他的相关赔偿就可以找公司承担了,死者家属拿到赔偿,指日可待!” (本报记者 向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