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群英 韩晓凯
案情:赵某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因车速过快与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王某脑部出血过多变成植物人。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调查,本案赵某的机动车已报废三年,且未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
分歧意见:围绕赵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车属报废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废机动车客观上不能投保交强险,不能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王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赵某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王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所以,赵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赵某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次,赵某驾驶明知已报废的车辆超速行驶而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赵某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和过错赔偿的双重责任。本案中赵某的车辆已报废且未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赵某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