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郝绍彬
2012年5月,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重庆某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同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仍不同意。后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拒绝该岗位调整,仍未去公司上班。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与练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令该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练女士的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