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刘叶(女,化名)与王强(化名)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11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王强每月1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18岁为止,同时约定如果王强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王强就不给女儿抚养费,于是刘叶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最终,法院判决王强给付违约金5000元。
评析: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妨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要注意,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用违约金的方式来防止违约,双方的约定中不能有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而像约定子女探望权、给付子女抚养费或给付一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很高,但至少其约定的前提和内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可刘叶最后没有拿到10万元,是因为这笔违约金“过高”了。
违约金是高还是低,要看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减少违约金,一旦低于损失,则可以增加。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予以调整。(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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