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姑娘小敏在天猫网站上订购了1500组奶粉,付款后次日便与他人签订转售合同。然而,天猫商户并未如期发货,导致小敏与他人的转售合同无法履行。小敏遂将该天猫商户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共计18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敏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7日,90后女孩小敏分三笔订单共从天猫网站上一商户处购买了1500组奶粉,总价34万余元。通过支付宝付清款项后次日,天猫商户迟迟未发货,于是小敏通过“阿里旺旺”询问发货情况,商户承诺将在付款后72小时内安排发货。
然而直到同年7月2日,该商家仍未将货物发出,小敏于是申请撤单并要求退款。3天后商家如数将34万余元货款退还给小敏,同时依据“天猫规则”的规定,以每笔订单500元的延迟发货赔付标准向小敏账号内转入了1500元。
但小敏认为1500元的赔偿款尚不足以弥补因商户未及时发货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因为其在天猫网下单后不久,就分别与两家婴儿用品商店签订了奶粉买卖协议,约定由小敏于协议签订后7天内将600组奶粉送货上门,若3天宽限期内仍不送货,小敏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于从该天猫商户订购的奶粉迟迟未到货,小敏也没有其他途径进到货,不得已向两家婴儿用品商店各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
因此,小敏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天猫商户赔偿其逾期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诉讼中,天猫商户提出,小敏与自己是通过天猫网站进行交易的,应视为其接受了“天猫规则”,按照“天猫规则”,小敏可以预见天猫商家最多赔偿违约金1500元,而且其也已经按照“天猫规则”进行了赔付。此外,自己事先并不知晓小敏和他人签订的奶粉销售协议,因此对小敏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该损失不应超过对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天猫商户对小敏与第三方签订的奶粉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无法预见因延时发货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且该天猫商户已按照“天猫规则”向小敏支付了延迟发货违约金1500元,可弥补小敏的实际损失。最终判决驳回小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钱宏兴 张晓莉)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交易规则具有合同约束力
当事人在网上交易时,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的前提是接受网站制定的包括交易规则在内的服务协议,故网上交易合同条款除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以外,还应当包括所在交易网站为规范交易活动所制定的通用规则,该通用规则对于双方未约定的事项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系在“天猫”网站上进行交易,故“天猫规则”应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对原、被告之间的奶粉买卖合同具有约束力。由于双方之间未约定被告延迟发货的违约责任,故“天猫规则”中与此有关的规定可视为合同的“默认”条款而予以适用,即被告应按每单实际交易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此,被告已实际履行了相应的违约金1500元,原告的实际损失已能得到填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