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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口头承诺算不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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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 许丹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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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答应租给我的门面,现在却说不租给我了。”3月30日,贵阳市民令狐昌艺诉称一月之内,贵州省供销储运公司曾3次口头答应要将房子租给他,当他第4次找该公司时,公司负责人却说房子已经租给了别人。
据令狐昌艺介绍:今年2月初,他看中贵州省供销储运公司在东站的一间门面,便去找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负责人赖某,赖当时就答应他说一定租给他,2月底,他又找到赖,赖也做同样的口头承诺,3月中旬也就是半个月前,他第3次找到赖,赖也答应他,3月30日也就是原房屋的租赁期一到,就立即将该门面转租给他。
3月30日上午,他找到赖某,欲办理门面的租赁手续,却被赖答复说门面不租给他了,已经租给了别人,当其询问原因时,被告知说是公司的规定不能租给他。
令狐昌艺认为省供销储运公司既然口头答应就不应悔改,而且在改变租房人时也不事先通知他。
记者找到了省供销储运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仓储部经理赖某,赖告诉记者:3次口头承诺将门面租给令狐昌艺确有其事,但是在第一次口头答应令狐昌艺前,就给其说了前提条件:该门面除令狐昌艺之外,没有别人来租赁,令狐昌艺对该条件也无异议。就在前两天,有两位客户向公司提出租赁该门面的要求,他们就把门面租给了其中一位客户。
赖某称,将门面租给谁是按公司的规定和市场来决定的,不租给令狐昌艺很正常,而且,口头承诺时并未收取令狐昌艺的押金。
对此,记者采访了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程朝华律师指出:口头承诺也是一种合同,但就此事来看,由于令狐昌艺未向供销储运公司交押(订)金,所以该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为此,程朝华律师提醒:在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按口头承诺办理任何事情时,最好要有凭据,比如在该起租赁纠纷中,如交了押(订)金后,口头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