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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订金非彼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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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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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小姐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原来,范小姐在一家即将开业的折扣商场相中一个铺位,一个月租金3900元,要一次性交纳3个月,还有押金3900元。由于范小姐提出先交纳1000元订金,商场承诺将铺位保留一周,过期或双方最终不能达成租赁协议,则商场无条件退还1000元订金,商场为范小姐出具了收据。两天后,范小姐致电商场通知对方不租该铺位了,并约定于次日取回订金。
第二天,当范小姐到商场取订金时,对方却以法律规定有订金罚则为由,拒不返还订金。范小姐疑惑地说:“法律真有这样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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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必须退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他解释说,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区别。定金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之一,通常出现在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合同中,如果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不能要求定金返还;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而订金虽然某种程度上具备债的担保作用,但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范小姐可以要求商场返还订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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