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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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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晚报 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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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居于自诉人的地位,行使控诉职能。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相当于证人证言,但被害人不是证人;被害人站在公诉机关一边,但被害人又不是控诉者。在公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但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是: 1、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控告犯罪,接受控告的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时,有权得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并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2、有权得到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在七日内提出申诉。 3、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5、在法庭辩论结束以前的诉讼阶段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例如: 1、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4、有权申请审判长向其他当事人发问。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6、有权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7、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在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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