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 传 真 |
| 0991-4889799 |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 客服QQ: |
 |
|
|
|
解除合同是否来得及? |
|
|
|
法制晚报
|
| |
|
|
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无资信---
我与某公司在3月份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日起两个月内我先给付该公司5万元预付款,否则违约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
可是最近经我调查,工商局有该单位的不良经营记录,而且该公司商业信誉非常不好,我能停止履行合同,能不承担违约金吗?
席博途律师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经营状况恶化,你可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止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公司未恢复履行合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你可以解除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