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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期限有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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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2004年上半年,我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一番拉扯中,我被王某打伤,住院花去了医疗费3600元,因王某拒不给付医疗费,我只好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应赔偿我医疗费3000元,可王某仍拒不赔付。于是我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但当法院去执行时,王某却已到外地打工去了。因王某是单身一人,法院说等王某回来以后再执行。我担心如果王某长期不回来,会导致执行期限过期,这样,我的医疗费损失就要不回来了。请问我国法律对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债权人只要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话,就不存在执行过期的情形,法律只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而没有规定执行的截止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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