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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要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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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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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收一半货款就开出全款面额发票 遭赖账后起诉到法院---
原告:张经理
被告:某电子公司
案件回放
张经理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生产制冷设备的公司,某电子公司因为业务的需要,想从张经理那儿购买一套制冷设备。双方很快商谈好了相关事宜,包括设备的价格、型号、安装日期等等。
几天后,某电子公司先付款50%,计15万元后,张经理带人到该公司安装调试设备。由于设备在使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某电子公司的余款15万元迟迟未付。张经理频频向该公司催款,但款却一直没有付。
2004年8月底,某电子公司终于通知张经理去结账,他高兴地派人将面额30万元的发票送到该公司处,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要求他的工作人员第二天取款。但第二天,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结果是全额发票开了,但余款未付。
张经理决意到法院告他们
在法庭上,某电子公司拒绝给钱的理由是,张经理向电子公司出具了发票,说明电子公司已将全部货款付清了,不同意再付款。
张经理满怀希望地来到法院,没想到法院却没有支持他。
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卖方有交付设备的义务,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发票为付款凭证,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结算方式的情况下,电子公司持有张经理出具的发票,即应认定电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经理的诉讼请求。
吃亏原因
张经理没有拿到钱便给对方开具了发票,由于他不能举出对方没有付款的证据,而对方有发票为证,所以法院只好判决张经理败诉。
条文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官提醒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别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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