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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构成违约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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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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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青岛某企业与员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12月30日。今年5月,李某未与企业沟通就递交辞职书,表示30日后将正式离开,要求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和解除合同手续。对此,单位认为,李某在期限内辞职是违约行为,就未办理相关手续。李某在递交辞职书满30日后离职,企业认为李某的行为造成一定工作混乱和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
律师解答:
孙鲁文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一经签定生效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提供劳动。但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劳动者的辞职权。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的行为符合了辞职的程序性要求,是正当行使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企业在收到李某的书面辞职书后,未在3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致李某的辞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单位无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知,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仍然依法享有辞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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