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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合同 谨防恶意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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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报网-城市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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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说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体系,但由于有的用人单位未能从过去固有的传统思维中走出来,未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而遭遇一些“恶意诉讼”。
急需用工的某单位在“中间人”
介绍下,以相对低廉的价格雇了一批工人,在“中间人”反复承诺之下,用人单位既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批工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在用工单位赶制一批重要订单的关键时刻,“中间人”提出必须增加工资待遇,否则就全体辞职。待遇提高后又工作了几个月,这批工人就不辞而别了。不久用工单位就收到了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最终因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证据,导致败诉。该单位不但要依法支付给劳动者规定月份的双倍工资,还要另付出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费用,同时还要补交有关的保险费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付出了高额学费。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和法律程序后,由于用人单位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加之有的“劳动者”在学法用法上走在了单位的前面,用人单位如果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蒙受信誉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就不可避免。
天律师李建军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这是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多数情况下还属于弱者的范畴,不少用工单位由于过去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习惯于我说了算,不满意就撤掉你的“饭碗”。但在有法可依的今天,用人单位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切实重视改善劳资关系,通过聘请专职律师、严格建章立制、增强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强化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劳动者并最终和劳动者形成良性互动、权利义务兼顾的新型劳资关系,避免恶意诉讼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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