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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让买卖双方翻脸 房子成交了退税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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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报 龚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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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杭州的段先生在杭州财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下属门店看中了一套位于滨江区的二手房。通过该中介,段先生和房东路先生最终在去年9月18日签下《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和相应《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这套房子销售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中介服务费都由买家承担”,卖家卖房的净价为80万元……
之后,段先生和路先生又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10月下旬,双方正式完成交易。段先生拿到了自己中意的房子,路先生也拿到了80万元的房款。两家人和和气气,挺开心的。
可是一项惠及大众的房产新政却给两家人带来了“烦恼”。去年10月中旬,杭州市政府出台新规,对房产交易实行税费补贴。从新政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凡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等区域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与此同时,存量房交易税也进行补贴……中介公司于是按房产新政帮两家人算了算:交易税、个所税等各种税费补贴加起来,共计3.4万元。
这笔退税如何分配
买卖双方争执不下
按照相关政策,交易税、个税发票上面的署名是卖家路先生,要拿到退税必须由路先生办理;而其他费税的署名则是买家段先生。
段先生觉得,在交易过程中,所有的税费都是由自己承担,国家的税费补贴当然应该给自己。于是,他电话联系路先生,要求他帮自己办理税费补贴手续。但在电话里,路先生却没有明确答复,而是让他联系中介公司协商处理。
对于这笔“意外之财”,路先生有他自己的看法:“我觉得双方应该协商分配,而不是全部给买家。我承认,费税是买家缴纳的,当时买家出的总费用是88万元,其中房价80万元,各种税费花了8万元。但我同样可以要求把房价提高一些,然后我自己承担税费。两种交易方式,在费用上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为了交易方便,我把原来82万元的报价降到了80万元。所以,我认为,我也有权要求分一部分税费补贴。何况,相应税费单上写着我的名字,也说明这笔税费和我是有关系的。”
买卖双方经过两次沟通,最终没能达成一致。事情于是一直拖到现在。中介公司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也暂时没有把房产相关证件、税费凭据交给双方。
最近,段先生实在忍不住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路先生配合其办理税费补贴手续。2月17日,该案即将正式开庭审理。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案情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中介希望双方协商
买方律师胜券在握
在杭州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找到了客服中心经理李小姐。她表示,在交易之初,由于没有税费补贴的说法,所以合同没有对这项内容进行约定。由于交易税发票上写的是卖方的名字,所以办理税费补贴一定需要卖方配合。中介公司也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毕竟通过法院解决,耗精力又耗金钱。
对于即将开庭的这场官司,段先生聘请的律师李军民认为买家胜诉的概率较大,“首先,我们的诉求是要求卖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之后的后期配合义务。房屋买卖双方,在购房时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税费,这一点无可置疑。杭州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是税费补贴;我们认为税费补贴就是减税。所以,在买方承担税费的情况下,减税利好当然由买家享受。现在,因为这一利好的兑现,需要卖方配合,所以我们要求法院责令卖家配合。”李律师指出,双方之前也有明确约定,卖家的净收入为80万元。这一约定已经实现,所以政策性利好与卖家没有关系。
尽管如此,李军民也还是主张以和为贵,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而不提倡对簿公堂。
中立律师分析断案
于法于理有利买家
对此,记者还专门请教了律师高振华。作为看法相对中立的人士,高律师认为,这笔钱应由买家享受。
他指出,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考虑,权利义务应该统一,谁尽了义务谁享受权利,双方既然约定买方承担税费,那么有关税费的义务就应由买方承担的,相应的权利也应该由买方享受。卖家提出“房价提高,自担费用”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于法不通;此外,双方有了净价80万元的约定,而且已经实现,所以卖方的利益已经得到保证,额外利益应该是买家的。
最后,高律师提出了逆向思维的方式:如果税费提高,双方因为有了80万净价的约定,所以卖家肯定不会承担的;如果要保证交易进行,税费必然由买家承担。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这笔优惠的税费也应该由买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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