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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造成损失的职工扣押其身份证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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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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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2007年1月,一家具制造公司雇郭某、王某两人分别从事家具喷漆和家具装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郭某月工资为1000元,王某月工资为800元,合同期限为5个月。到6月份合同到期,该公司经理如数支付了两人的工资。但就在此时,该公司经理发现郭某和王某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于是要求两人以工资款作为赔偿损失费。鉴于郭某和王某等钱急用,暂时无力赔偿,要求二人将身份证作为抵押,再干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赔偿。郭某和王某就把身份证交给公司经理作为抵押。虽然郭某和王某可以以劳动的形式赔偿损失,但一想到自己的身份证在别人手里,总觉得不妥当,为此向律师提出了咨询。
问题:这家家具制造公司对造成损失的职工扣押其身份证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这家家具制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损失,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有义务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以扣押证件的形式并要求以一个月的劳动作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要求作为抵押。”据此,家具公司用居民身份证作为抵押物,是严重违法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家具公司不能以索要损失为由,扣押身份证并强制郭某和王某继续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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