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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天价滞纳金”何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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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 李大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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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去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今日起,对到期不缴纳违章罚款的,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据了解,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违法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大大超过了罚款数额。
交通罚单“天价滞纳金”终结,广大市民在拍手称快之余,将目光投到了其他行业,尤其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据了解,滞纳金制度,在公用企业、垄断性行业很普遍,甚至连物业公司都会收取物业滞纳金。 到底滞纳金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收费项目,它的计取依据有哪些?能否有个更加合理的收取额度?这一块监管究竟归属哪里?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违约金和滞纳金被混为一谈
刘国田律师介绍,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他说,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但人们把“滞纳金”和“违约金”混为一谈了。
有关专家介绍,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频频露面,是因为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公用事业经过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制定或修改了相关规定。
征收标准自己说了算
水费、养老保险、物业管理费等的比率大都为每日0.1%至0.3%。有人算过这样一笔账:若按每天0.2%收滞纳金,则是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90倍。
记者在采访福建省物价局时,了解到滞纳金的收取不是物价局的管理权限。行政部门在进行滞纳金处罚时大都依照本部门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属于“自家说了算”。
对于滞纳金漫天要价的现象,有专家提出,滞纳金的补偿性质决定了其比率应该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他认为,高额的滞纳金实际只强调了惩戒的作用,没有考虑贯彻执行的实际困难,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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