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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咋维权 律师:追究开发商不能交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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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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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在2007年4月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套期房,并支付了全额房款,约定2009年11月取钥匙并办理房产证。可在取钥匙时我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竟然是李某在居住,并且李某还办理了该房屋的房产证。请问我怎么要回房子?2007年买房时每平方米售价3500元,2009年11月份时已经涨到了4500元,损失怎么办?
律师解答:
新业律师董立伟认为,林先生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实质就是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属于不动产,李某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先生实际上就不能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了(也就是所有权),但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此次纠纷中,由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林先生的合法权益,林先生可依据开发公司的违约要求其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不低于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尽快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以此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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