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0年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不料,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张某便发生车祸身亡,肇事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40万元。刘某为此咨询,他是否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
大兴法院陈永河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本案中虽然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但一审判决因张某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刘某和张某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因此而解除。
作为离婚案件上诉人的张某在二审期间死亡,则二审程序当然终结,刘某与张某并没有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故刘某作为张某的配偶有权分得一部分死亡赔偿金。(本报记者 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