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协商一致将夫妻共有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赠给儿子王小,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不久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王某随王小生活,李某则继续居住在赠与房屋内。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6月,该房屋拆迁后,李某便居住到其女儿处。现李某咨询,她可否以王小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说法:大兴法院周丽法官认为,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李某自愿赠与,王小表示接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王小,赠与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李某已丧失了申请撤销赠与合同权利。且合同签订后,李某继续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房屋因拆迁而不存在,李某不能要求撤销与王小之间的赠与合同,但可以要求王小为其解决居住问题。(本报记者 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