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证便同居了。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5月,刘某在工地工作时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协商,由该工地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万元。刘某自小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刘某出事后,其哥哥领取了该赔偿款,同时给付了张某3000元。张某认为不公,向其哥哥索要剩余赔偿款却遭到拒绝。张某找到金顶街司法所,认为自己作为刘某妻子有权获得剩余赔偿款。
工作人员解答认为,死亡赔偿金一般比照遗产的规定。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等因素,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进行分割。张某与刘某虽办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只能算同居关系。虽从情感上来说,只得3000元的张某确实难以接受。但从法律上说,张某没有索要该笔死亡赔偿金的资格。(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