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潘从武 本网通讯员汪祖喜
刘某与张某婚后生育一子。2008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母亲张某抚养,其父刘某每月承担750元的抚养费。2010年2月,刘某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增加对其的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刘某每月给付儿子850元抚养费。
2012年11月,刘某的儿子再次将刘某诉至法院,起诉的理由是:现因其母亲无固定工作及收入,靠打工维持生活,再加上自己身体多病,还有上学学费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父亲支付的抚养费远不能维持生活,其称父亲的月工资是7000元左右,希望法院判令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刘某辩解说,依据工资证明其月收入为4197元,而不是7000元左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可按其月收入的20%或者30%的比例给付。刘某认为,他每月给付850元的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已经超出当地的最低工人月工资。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刘某每月月底之前给其子支付抚养费1200元。
■以案释法
子女可要求提高抚养费
婚姻家庭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月工资为5980元,法院认为刘某每月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850元,尚不能更好地维持儿子的生活及学习。刘某的儿子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原告年龄尚小,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与其生活、学习、消费等费用的支出相适应,并结合本地区人均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来确定刘某的承担能力,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