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共有财产未分割 债权人代位诉讼分家产
阜阳中院审结首例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案
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存在共有财产,依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审结了第一例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案。
原告周明和被告周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缘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2001年11月1日,两家为琐事争吵后发生厮打,被告周刚致周明轻伤。周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2003年4月法院除判处周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周刚赔偿周明经济损失4.05万元。
判决生效后,周刚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周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周刚家所在镇街面上已建好的二层楼房10间。此后,周刚的父亲以法院查封房产不属周刚所有提出执行异议。2003年9月,法院组织执行听证后认定,周刚与案外人周父未分家析产,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所建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2005年7月,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明发出权利告知书。告之其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200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明作为原告,将周刚及其父母、妻、弟等人作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2005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周明以原判漏判财产,周刚及其父母等人以其家庭早已分家,法院查封楼房系周父自筹资金所建为由,上诉至阜阳市中级法院。
二审开庭查明事实后认定,周刚等人上诉称在1994年已分家无事实证明,周明上诉原判漏判周刚等人共同财产六间瓦房、杂货店一个、以及宅基、树木等属实。遂于近日判决将周刚等人共同财产中的临街楼房,自北向南一、二层楼房四间、砖瓦房2间、以及农用四轮车一辆归周刚所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